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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即日起实施。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条例》共八章八十条,厘清了政府部门职责,明确了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日常巡查权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执法主体地位,强化了控制保护区施工活动监督管理。
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的主管部门,厘清了部门职责,进一步优化了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管理。具体是: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监督管理及相关工作;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将维护运营秩序、影响运营安全等方面处罚数额较低的行政处罚权授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时,强化了交通运输部门对轨道交通运营行业的监管,加强了对运营单位执法活动的指导、监督、检查。
记者注意到,将部分行政处罚权授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城市并不在少数,全国有轨道交通专门立法的35个城市中,上海、重庆、南京等28个城市的法规均将部分行政处罚权授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新修订的《条例》还赋予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单位对控制保护区日常巡查权,发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情形时,有权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根据控制保护区监督管理职责立即报告住建、交通、应急等主管部门。住建、交通、应急等主管部门接到有关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行为的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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